《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4年1月24日頒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是針對《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條款的具體細化,旨在規范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其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明確“三性”崗位范圍,限制派遣濫用
《規定》嚴格界定了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二、 設定用工比例上限,控制派遣規模
為防止用工單位在主營業務崗位上長期、大規模使用派遣工,《規定》明確要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10%。此條款是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的核心舉措之一,旨在推動企業直接用工為主、派遣用工為輔的合理用工結構。
三、 保障同工同酬權利,消除待遇歧視
《規定》強化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四、 明確各方法律責任,規范合同與協議
1.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并承擔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如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等。
2. 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派遣崗位、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3. 用工單位義務:用工單位需履行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支付加班費及績效獎金、提供崗位培訓等義務。
4. 退工限制: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五、 保障社會保險權益,實現跨地區銜接
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于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應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確保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地享受社保待遇,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社保繳納地與工作地分離的問題。
六、 過渡期安排與法律責任
《規定》為超過派遣比例上限的用工單位設置了兩年過渡期(至2016年2月29日),要求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逐步降至規定比例。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如未經許可經營派遣業務、違反“三性”崗位規定、超比例用工等,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言,《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通過對派遣崗位性質、用工比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關鍵環節的細致規范,為勞務派遣服務劃定了清晰的“跑道”,其根本目的是遏制濫用勞務派遣、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推動勞務派遣回歸其作為補充性用工方式的本質,構建更加公平、規范的用工秩序。